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析案

  手机短信可印证 就能当作证据用
    案情实录:刘某起诉姜某称:去年9月,姜某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向他借了1万元。后来刘某多次催讨,姜某只通过手机短信承认欠款,但就是不还。所以刘某起诉要求姜某还款。庭审时,姜某经传票传唤并未到庭。
    审理结果:判决姜某返还刘某借款1万元。
    法官点评:如今的日常生活中,手机短信已成为人们进行工作和生活交流的重要方式。由于手机短信易被改动且不留痕迹,又受网络、技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运用手机短信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应注意使之与其他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有效的、严密的证据链。只有能与相关证据相印证的短信,才能作为证据。
    本案中,除了刘某保留的与姜某互发的短信,法院还查明:在此期间,刘某手机上所保留的电话号码是姜某在使用;而刘某将借款存入姜某银行账户的现金缴纳单上的金额、时间,也与手机短信可相互印证。因此,法院认定了姜某向刘某借款的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工伤复发需治疗 可照工伤待遇赔
    案情实录:还是1994年的时候,王某在上班期间发生事故,致脑震荡、下巴处裂伤,1999年6月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当年9月,王某和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后来,王某因工伤所致的病情开始加重,甚至嘴巴都张不开,专家诊断需要做关节移植手术才能改变伤情,可是公司却不愿再支付治疗费用和其他补偿。没钱进行后续治疗的王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包括手术治疗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0.3万余元。
    对此,被告公司认为,王某的赔偿请求已超过时效,且工伤赔偿事宜早在1999年就已处理完毕。
    审理结果:判决支持了原告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部分诉讼请求,同时认为,原告今后的手术治疗费、康复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法官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经证实,王某目前的症状确实是那次工伤引起的,相当于工伤复发,理应享受工伤待遇。
    而且,原告在发觉病情加重后,就一直在向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主张权利,所以不能认为已超过了时效,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过,由于原告王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实进行关节移植手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以,他主张该项手术的治疗费和康复费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这些费用,原告可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本期点评: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开声祥 诸灿祥